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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允富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允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45号罪犯王允富,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允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允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允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共获表扬5次。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执行财产刑判项人民币73000元(电子票号:01015854)。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允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32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