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7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贺贵林与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贵林,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7民初1809号原告:贺贵林,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冯卫文,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钟祖怡。原告贺贵林与被告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贺贵林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贵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陈洽胜人民陪审员 麦立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