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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行审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与济南中航远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济南中航远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审11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万传广,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鑫,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继涛,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中航远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肇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章国土资罚字[2016]1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章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章国土资罚字[2016]1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济南中航远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非法占用普集街道办事处池子头村集体土地建车间用于生产加工。该地块实际��地面积4565平方米(合6.8亩),根据《章丘市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显示,该地块4565平方米占用前地类为水浇地(3217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348平方米),依据《章丘市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显示,判定:该地块4565平方米符合章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济南中航远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济南中航远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565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5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章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中航远洋船舶机械有限��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章丘撤市设区,章丘市国土资源局更名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章国土催告字(2017)1020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处罚内容,并建议执行组织实施机关为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4.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5.勘验定界图;6.鉴定书;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9.营业执照;10.现场照片;1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2.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1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5.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章国土资罚字[2016]10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章国土资罚字[2016]1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济南中航远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三、本案的执行由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金花审 判 员  巩传江人民陪审员  郭兴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凯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