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基、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基,张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775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1346号。负责人:刘晓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胜,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云,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基,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张敏,女,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县。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基、被告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基、被告张敏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由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鹏黎冬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