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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7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舒易成与杨贵、马志文、孔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易成,杨贵,马志文,孔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7886号原告:舒易成,女,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诉讼代理人:曾志旗,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贵,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浏阳市。被告:马志文,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浏阳市。被告:孔丽,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易成与被告杨贵、马志文、孔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瑞兰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