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蓝田县滋水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御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滋水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御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80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滋水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公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伍新安,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戴正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西安御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亮。本院在执行蓝田县滋水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御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在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御福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再民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