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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献民与史之卫、孙言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民,史之卫,孙言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158号原告:李献民,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之卫,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陈建玲,女,汉族,1985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史之卫之妻。委托代理人:多奇志,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言民,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葛建萍,女,汉族,1987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孙言民之妻。原告李献民与被告史之卫、孙言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献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献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献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献民负担。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