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重庆银剑机电有限公司与唐贤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剑机电有限公司,唐贤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643号原告:重庆银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小湾村河嘴组,组织机构代码74287695-X。法定代表人:成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斌,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贤会,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女,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系被告唐贤会的女儿。原告重庆银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贤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银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银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金人民陪审员 黎代中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阙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