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晓军与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军,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包春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志国,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阳光花园小区项目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张国文,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包辉,男,1974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阳光花园小区项目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牙克石市继升水暖电照明安装服务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经营者:房继昇,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牙克石市继升水暖电照明安装服务部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张晓军诉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志国、张国文、包辉、牙克石市继升水暖电照明安装服务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内07民终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9430元,执行费1841元。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继昇分期给付欠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7民终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