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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刘勇与常卫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刘勇,常卫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269号之一被执行人:高刘勇,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常卫其,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沃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1执269号之一裁定书,经查,被执行人高刘勇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刘勇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