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刘勇与常卫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刘勇,常卫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269号之一被执行人:高刘勇,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常卫其,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沃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1执269号之一裁定书,经查,被执行人高刘勇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刘勇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