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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和龙市东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张爱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和龙市东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爱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吉2406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龙市东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爱勇自动履行了3375元(其中农机款33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除执行费外,余款332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东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7)吉2406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