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李志强诉王文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王文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451号原告李志强,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龙江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文轩,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王文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明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