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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李志强诉王文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王文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451号原告李志强,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龙江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文轩,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与被告王文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明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