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孔庆宣、张秀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宣,张秀芹,周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38号申请人:孔庆宣,男,汉族。申请人:张秀芹,女,汉族。被申请人:周忠伟,男。申请人孔庆宣、张秀芹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存款(保全金额:2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忠伟的银行存款2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审 判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