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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赣州鼎丰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黄福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鼎丰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黄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4执89号申请人赣州鼎丰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福德。本院于立案执行赣州鼎丰农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福德买卖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03220元,承担执行费4448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032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24执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泉审判员  黄泽槐审判员  袁 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