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2执84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廖建营、廖红顺、廖吉顺、廖书德、沁阳市华兴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沁阳市华兴人造板有限公司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沁阳市华兴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廖吉顺,廖红顺,廖建营,廖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84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负责人翟泉,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沁阳市华兴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吉顺,该司经理。被执行人廖吉顺,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沁阳市。被执行人廖红顺,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沁阳市。被执行人廖建营,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廖书德,男,汉族,1957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华兴人造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吉顺,该司经理。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廖建营、廖红顺、廖吉顺、廖书德、沁阳市华兴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沁阳市华兴人造板有限公司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沁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沁证经字第07069号公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建营银行存款30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君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永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