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董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209号被执行人:董剑,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董剑犯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津0103刑初685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机构于2017年3月16日移送执行,责令其缴纳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剑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社保信息,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3刑初68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罚金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