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段某与辛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辛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307号原告:段某,男,192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亮,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洋,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辛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叶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