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孟良与王立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良,王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孟良,男,1982年6月11日生,住所地前郭县被执行人:王立新,男,1962年10月17日生,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本院依据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2579号公证书、(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2697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孟良与被执行人王立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被执行人王立新住所地位于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孟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在前郭县范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孟良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