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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侠与王亚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侠,王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307号申请人:王侠,男,1985年4月5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友谊家园1号楼。被申请人:王亚辉,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腰屯乡。申请人王侠于2017年7月27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亚辉名下的存款,申请人王侠以其名下的拖拉机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亚辉在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卡号为6212280************内的存款8,000元,期限1年;卡号为6235160************内的存款5,000元,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150元,由申请人王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