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发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华干路35号。法定代表人:吕宗文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玙,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9日,住天祝县华藏寺镇某路*****号。被执行人:温发勇,男,生于1992年2月20日,地址天祝藏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温发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天公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温发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温发勇于2017年2月8日前给付申请人的贷款及罚金61011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15元,共计618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温发勇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天公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温发勇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