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冉昌军与刘福、罗彩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昌军,刘福,罗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冉昌军,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福,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罗彩莲,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昌军与被执行人刘福、罗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刘福将其所有的木兰县国税小区18栋1单元301室作价270000元抵偿姜福国债务200000元(另案处理),抵偿冉昌军70000元,剩余借款定期偿还。该房屋归姜福国所有,姜福国另行给付冉昌军70000元,申请执行人现已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217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鄢凤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