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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冉昌军与刘福、罗彩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昌军,刘福,罗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冉昌军,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福,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罗彩莲,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昌军与被执行人刘福、罗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刘福将其所有的木兰县国税小区18栋1单元301室作价270000元抵偿姜福国债务200000元(另案处理),抵偿冉昌军70000元,剩余借款定期偿还。该房屋归姜福国所有,姜福国另行给付冉昌军70000元,申请执行人现已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217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鄢凤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