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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江湾分店申请执行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依兰分店、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江湾分店,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依兰分店,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97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江湾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江湾镇。经营者:沈某某,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江湾镇。被执行人: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依兰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金色家园*号楼***层42门。负责人:高某,该店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店总经理。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江湾分店申请执行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依兰分店、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353.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款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案件款后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9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卞默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