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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张富松、林碧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张富松,林碧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00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庭,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富松,男,195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台湾居民,住台北市。被告:林碧珠,女,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台湾居民,住台北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被告张富松、林碧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咏华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  邓燕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雷王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