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张富松、林碧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张富松,林碧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00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庭,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富松,男,195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台湾居民,住台北市。被告:林碧珠,女,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台湾居民,住台北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被告张富松、林碧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咏华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 邓燕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雷王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