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贵州省赤水市平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冯章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赤水市平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冯章奎,冯章国,合江县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异4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贵州省赤水市平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525303-5。法定代表人:冯章奎,董事长。异议人(被执行人):冯章奎,男,1962年7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异议人(案外人):冯章国,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申请执行人:合江县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合江县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江亨超公司)与贵州省赤水市平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水平滩水力发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7年7月25日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赤水平滩水力发电公司、冯章奎、冯章国称,异议人冯章奎、冯章国系赤水平滩水力发电公司的股东。合江县人民法院在办理合江亨超小贷公司与赤水平滩水力发电公司、冯章奎民间借贷执行案件过程中,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采用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选择评估机构,亦未采取随机方式在名册中抽取评估机构,造成不具有评估资质的四川建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将异议人赤水平滩水力发电公司所有的价值数千万元的赤水市平滩电站高值低评,评估价值仅为361.38万元,评估结果明显失实。最终致使异议人价值千万的电站被以263.88万元廉价拍卖,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执字第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经审查查明:合江亨超小贷公司诉冯章奎、赤水平滩水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分别作出(2013)合江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原告合江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章奎双方自愿解除于2012年8月21日签订的(2012)年合亨贷字第080号借款合同。二、被告冯章奎应归还原告合江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从2012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2.5%计付至借款还清日止;被告冯章奎应给付原告合江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7500元。被告冯章奎于2013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合江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的利息及律师费27500元;被告冯章奎于2013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告合江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从2013年5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三、被告冯章奎逾期未履行,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贵州省赤水市平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2012)合亨贷字第080号抵押合同和合工商抵登(2012)字第02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抵押财产,优先清偿原告合江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律师费。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被告冯章奎、贵州省赤水市平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及(2013)合江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原告合江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章奎双方自愿解除于2012年8月21日签订的(2012)年合亨贷字第081号借款合同。二、被告冯章奎归还原告合江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从2012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2.5%计付至借款还清日止;被告冯章奎应给付原告合江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3500元。被告冯章奎于2013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合江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的利息及律师费33500元;被告冯章奎于2013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合江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从2013年5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三、被告冯章奎逾期未履行,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贵州省赤水市平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2012)合亨贷字第081号抵押合同载明的抵押财产,清偿原告合江亨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律师费。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0元,被告冯章奎、贵州省赤水市平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调解后,因冯章奎未能如约履行债务,合江亨超小贷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依照合江亨超小贷公司申请,本院就担保人赤水平滩水力有限公司的抵押担保财产移送评估、拍卖。并于2015年5月12日手机短信通知赤水平滩水力发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章奎及委托代理人何中良于2015年5月18日下午3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参与监督法院随机选择评估机构,冯章奎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参加。经随机摇号,确认四川建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中介机构。四川建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作出《估价报告》,评估结论为:经实施实地查看、市场调查、评定估算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得出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赤水市平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赤水市的平滩水电站”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361.38万元。另查明,经在合江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变卖被执行人的赤水平滩水力发电公司的上述估价财产,经两次流拍,最终于2016年6月15日由买受人龚伟以263.688万元最高价竞得。2016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15)合江执字第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赤水市平滩村平滩电站(一站、二站)的发电厂房、职工生活用房、机器设备和发电的其他设施、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以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财产为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昨归买受人龚伟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龚伟时转移……。赤水平滩水力发电公司、冯章奎、冯章国对《估价报告》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依法撤销本院作出的上述(2015)合江执字第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赤水平滩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冯章奎人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异议人冯章国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因不服四川建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财产的估价结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异议人提出评估程序违法的主要理由是未通知其到现场选择评估机构。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在选择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方面,已经取消了当事人协商的做法,而一律由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选定,当事人并不实质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本案中评估机构的选取系由本院的上级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符合上述解释中关于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规定。其次,本院也提前经电传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赤水平滩水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指定地点,参与监督随机选择机构,被执行人未到场,放弃权利,本院程序并不违法。再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选择确定评估机构时,有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入围的各评估机构代表参与,能够实现监督的目的,异议人虽未到场,但不足以影响法院随机选择评估机构效果的效力,不能因此而影响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结果的有效性。故异议人主张评估程序违法的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另异议人主张经各方监督随机摇号确定的四川建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不具有评估资质,评估结果明显失实,高值低评,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异议人并未提供评估机构不具有评估资质的证据,且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如本案,实现拍卖成交价格比异议人认为的低评后的价格还低近100万元。被执行人如认为评估价过低,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在拍卖中参与竞买。综上所述,异议人赤水平滩水电公司、冯章奎、冯章国的异议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贵州省赤水市平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冯章奎、冯章国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 霞审 判 员 李慧至人民陪审员 赵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