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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丙,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龙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杜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