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邝六松与被执行人沈海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六松,沈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510号申请执行人邝六松,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沈海军,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为江苏省金坛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民终23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海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沈海军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