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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邝六松与被执行人沈海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六松,沈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510号申请执行人邝六松,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沈海军,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为江苏省金坛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民终23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海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沈海军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