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天伍与蒲江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伍,蒲江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黄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83行初10号原告李天伍,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蒲江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负责人殷进,所长。第三人黄秀莲,女,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原告李天伍诉被告蒲江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及第三人黄秀莲治安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向被告蒲江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及第三人黄秀莲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天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蒲江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及第三人黄秀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天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伍撤诉。审理费25元,由原告李天伍负担。审 判 长 陈 泓人民陪审员 李泳欣人民陪审员 严开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阎 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