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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53���申请人孟某某,男,1964年4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3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某某银行存款账户:19×××**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世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