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辖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Dewey Press LLC(美国杜威出版社)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美国杜威出版社,凤凰新媒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启阳路4号中轻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乔海燕,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王家园胡同10号508室。法定代表人:刘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杜威出版社(DeweyPres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郡。法定代表人:刘炜,总经理。原审被告:凤凰新媒体有限公司(PhoenixNewMediaLtd)。上诉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文公司)、被上诉人美国杜威出版社(以下简称杜威出版社)及原审被告凤凰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9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注意到被上诉人称原审被告凤凰新媒体有限公司系“境外注册之公司”,并称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中轻大厦16层”且其代表人、董事在我国领域内,而一审法院向该公司送达的诉讼文书由该公司员工签收,但对其身份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故建议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基础上,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涉外送达程序。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盈九州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天盈九州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袁 伟审 判 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凤凤书 记 员 王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