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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贺玲与李梦龙、刘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贺玲,李梦龙,刘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567号原告陈贺玲,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李梦龙(又名李广),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刘丽平,女,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梦龙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贺玲诉被告李梦龙、刘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贺玲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贺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陈贺玲承担。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为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