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耿二利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爱平,耿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郑爱平,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耿二利,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郑爱平与被执行人耿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19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耿二利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爱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耿二利给付人民币1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耿二利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的银行账户,经查询其房屋、车辆及股权登记情况,其在房屋、车辆及工商管理机关无房产、车辆及股权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将被执行人耿二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暂无财产可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耿二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佟学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