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9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9执9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赵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开设的麟游县宏源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在农行26340101040008687账户上的存款32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