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0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高增气与崔国旗、宝鸡市天龙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增气,崔国旗,宝鸡市天龙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0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增气,男。被执行人崔国旗,男。被执行人宝鸡市天龙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开发区赛特路16号。法定代表人崔挺峰,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高增气与崔国旗、宝鸡市天龙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崔国旗、宝鸡市天龙海商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高增气清偿所欠煤款1520991.80元及逾期利息133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100元、鉴定费17000元、保全费4200元共计4430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8180元由被执行人崔国旗、宝鸡市天龙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崔国旗、宝鸡市天龙海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部分款项,现因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高增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0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