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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魏天奇与于永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天奇,于永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716号原告魏天奇,男,1995年9月4日出生,现住长春市。被告于永海,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告魏天奇与被告于永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魏天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天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天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魏天奇���担75元。代理审判员  郝建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