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魏天奇与于永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天奇,于永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716号原告魏天奇,男,1995年9月4日出生,现住长春市。被告于永海,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告魏天奇与被告于永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魏天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天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天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魏天奇���担75元。代理审判员 郝建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