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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永荣、郑丽霞等与吴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荣,郑丽霞,吴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303号原告:王永荣,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噶尔县,现住浙江省江山市。原告:郑丽霞,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吴豪,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王永荣、郑丽霞诉被告吴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荣、郑丽霞在诉讼费用缓交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荣、郑丽霞撤回对被告吴豪的起诉。审 判 员 吴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