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覃锦忠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锦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439号罪犯覃锦忠,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锦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25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覃锦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锦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共获得5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锦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覃锦忠未履行生效判决判处的财产刑,对其减刑酌情从严。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五个月调整为四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锦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