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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巴东县阳娃子肉食加工有限公司(原巴东县慧灵观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东县阳娃子肉食加工有限公司(原巴东县慧灵观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411-2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阳娃子肉食加工有限公司(原巴东县慧灵观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溪丘湾乡平阳坝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53432588W。法定代表人:姚从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844653828。法定代表人:史祖全,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东县阳娃子肉食加工有限公司(原巴东县慧灵观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16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巴东县阳娃子肉食加工有限公司(原巴东县慧灵观家庭农场有限公司)187900元,负担执行费2700元,因被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18×××88账号上的存款182966.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