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亿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52号罪犯曾亿锋,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梅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亿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退赔盗窃赃物折合人民币343959.2元以及电缆260米,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亿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专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共获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亿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