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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峰与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凯地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凯地置业有限公司,丁大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083号原告:刘峰,男,汉族,1978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职务,董事长。住址:河南省确山县龙山路北段203号。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驻马店市凯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大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廷奎,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丁大争,男,汉族,1975年3月29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杨廷奎,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诉被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凯地置业有限公司、丁大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峰负担。审 判 长  陈 超审 判 员  孙松林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晏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