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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荣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刑初160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荣胜,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2013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荣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贻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荣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7日1时许,被告人何荣胜来到阳西县沙扒镇乌石头村委会书兴路64号被害人陈某家中,从三楼一个房间床头柜内的皮夹里盗走现金100元,在房间衣柜上的一个挂包处盗走现金4000多元;从二楼一个房间的梳妆台处盗走现金300多元,在房间衣柜的抽屉里盗走金戒指一枚;从一楼一张桌子的抽屉处盗走现金约100元。经鉴定,从被盗现场衣柜抽屉的钥匙上提取到的接触性DNA与被告人何荣胜的DNA相吻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荣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立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DNA系统比中、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何荣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荣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盗得现金4500元及金戒指一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荣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荣胜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荣胜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何荣胜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荣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二、责令被告人何荣胜退赔被害人陈国威经济损失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应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