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21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冰冰与庄科、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冰,庄科,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880号原告:李冰冰,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庄科,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张波,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原告李冰冰与被告庄科、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斌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冰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冰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冰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由原告李冰冰负担。审 判 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哲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