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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治平与牛忠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平,牛忠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716号原告:刘治平,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被告:牛忠宝,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刘治平诉被告牛忠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刘治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治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治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治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毓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