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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新江与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王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江,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王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148号原告:张新江,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龙,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东谊,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14层14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45232R。法定代表人:尚武孝。被告:张王军,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香,男,系张王军的父亲。原告张新江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王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新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新江自愿提出撤回对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自主处��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江撤回对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