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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补正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934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对原告陈蜀与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70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4行“2017年4月5日”补正为“2017年4月1日”、第14行“同时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2017年4月1”补正为“同时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2016年4月1”、第15行“实际为2017年4月7日”补正为“实际为2016年4月7日”、第18行“双方是2017年4月1日签订”补正为“双方是2016年4月1日签订”。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星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