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补正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934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对原告陈蜀与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70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4行“2017年4月5日”补正为“2017年4月1日”、第14行“同时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2017年4月1”补正为“同时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2016年4月1”、第15行“实际为2017年4月7日”补正为“实际为2016年4月7日”、第18行“双方是2017年4月1日签订”补正为“双方是2016年4月1日签订”。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星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