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建军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建军,秦忠文,项光平,孟凤莲,李海军,杜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913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561218392G,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金海路东富康街南。法定代表人赵天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建军,,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秦忠文,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项光平,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孟凤莲,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杜嘉珍,,���,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申请执行人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9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