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跃奇与裴洪媛关于确认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跃奇,裴洪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特41号申请人:李跃奇,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人:裴洪媛,女,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1委*组。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跃奇与申请人裴洪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跃奇与裴洪媛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于2017年7月25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婚生女李欣妍(8周岁)由申请人裴洪媛抚养自2017年7月25日起变更为由申请人李跃奇抚养。二、申请人裴洪媛不给付婚生女李欣妍抚养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跃奇、裴洪媛关于2017年7月25日经长春市二道区综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齐兆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