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妃佑与雷州市东里第二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妃佑,雷州市东里第二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1133号原告:杨妃佑,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雷州市东里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韩自清,该校校长。原告杨妃佑与被告雷州市东里第二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杨妃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妃佑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妃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妃佑负担。审判员 苏 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克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