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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爱成、张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成,张礼,黄猛,陈绍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944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成,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刘雪琴,女,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宿州市泗县泗城镇燃料新村***号。被执行人:张礼,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住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黄猛,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陈绍强,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宿州动泗县。王爱成申请执行刘雪琴、张礼、黄猛、陈绍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9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雪琴、张礼、黄猛、陈绍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成应受偿84726元,未受偿84726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雪琴、张礼、黄猛、陈绍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98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