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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恢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文登市文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周世国、宋战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文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周世国,宋战忠,蒋延玲,林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336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文城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于书礼,主任。被执行人周世国。被执行人宋战忠。被执行人蒋延玲。被执行人林治华。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文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周世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公证处(2005)文证执字第10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公证处(2005)文证执字第105号执行证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