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8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廖远庆与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远庆,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8505号原告:廖远庆,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王裕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曙东。原告廖远庆与被告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远庆,被告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曙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远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997年3月至2016年12月的住房补贴每月人民币3元,共计64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1979年1月顶替进入上海第二毛纺织厂担任机修工,1999年初,因纺织行业不景气转制后不需要机修工,原告被安排至仓库担任杂工。2000年左右下岗,由单位支付下岗生活费。2008年后,由于生活费过低,原告申请上班并诉讼至法院,自2010年后单位按本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原告下岗工资至今。2017年1月,被告单位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因对养老金金额核定不解,去社保部门咨询后获知原告有每月3元的住房补贴进入退休养老金。原告认为,原告在退休前并不知道每月有3元住房补贴,所以没有享受到该补贴,故要求被告单位补发。被告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原属上海第二毛纺织厂职工,上海第二毛纺织厂早已关闭,所有下岗及退休人员均有被告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托管。原告早年的情况被告不了解,根据近年来的工资单发放记载,被告参照丧劳标准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支付原告下岗生活费。八、九十年代对居住公有房屋的职工,每月有2元至5元不等的住房补贴,之后已经取消。2017年1月,单位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根据惯例为每位退休员工都填写了享受房贴每月3元的证明。实际上,被告单位直至2016年12月原告退休前一个月还在发放原告2.50元的房贴,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79年1月顶替进入上海第二毛纺织厂工作。1999年初,上海第二毛纺织厂转制后,原告未进入转制后企业,之后被安排下岗,由企业支付原告下岗生活费。2010年,原告以下岗生活费过低,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安排上班。经协调,被告单位自2010年7月起按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加2.50元支付原告下岗生活费。2017年1月,原告年满60周岁,被告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2017年3月21日,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单位支付1997年3月至2016年12月的住房补贴648元。仲裁委以原告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属本会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提供了从社保中心调取的由被告单位出具的“关于参保人员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以及2008年2月至2017年1月工商银行工资发放明细。以证明原告在职期间应享受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而原告实际并未享受到。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该房租补贴实际早已取消,只是根据惯例为每位退休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都填写了享受房贴每月3元的证明,原告实际房贴为2.50元。被告提供了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24位丧劳人员工资明细表,证明单位除按最低工资的80%支付下岗工资外,另有每月2元至5元不等的房贴发放,原告为每月房贴2.50元。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每月多发的2.50元是独生子女费而非房贴。被告则认为,原告的子女早已过了16周岁,不可能原告退休前单位还在发放独生子女费。本院认为,原告原系国有企业固定制职工,2000年后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下岗期间的生活费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但不得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下岗初期,单位按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原告下岗生活费。自2010年7月起协商按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支付原告下岗生活费。从原告提供的2008年2月至2017年1月工商银行工资发放明细可以看到,不论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是按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均另有每月2.50元。对该2.50元,原、被告说法不一。根据被告提供的24位丧劳人员工资发放明细,除按最低工资80%标准支付下岗工资外,大多数员工另有每月2元至5元不等的房贴,原告房贴为每月2.50元,发放至原告退休止。原告认为2.50元系独生子女费,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廖远庆要求被告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997年3月至2016年12月住房补贴每月人民币3元,合计人民币64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廖远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微信公众号“”